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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05日
 一、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人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必须是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这里的赃物是指犯罪所得的财物。犯罪所得的财物,是指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犯罪工具不是赃物。赃物既可以是有形财物,也可以是无形财物。行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本犯已经占有或者取得了财物,但行为并没有既遂,而行为人参与处理财物的,原则上也成立共同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收购赃物,是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大量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赃物,是指帮助或者代理犯罪分子有偿转让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
  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等行为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施上述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行为人必须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包括明知肯定是和明知可能是。明知肯定是,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自己所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肯定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是指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认识到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但又不能充分肯定是。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要求是确定的,只要认识到或许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该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如果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三、认定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罪的主观特征,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犯罪分子将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予以隐藏或者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划清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前者窝藏的是赃款、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后者窝藏的是犯罪分子;前者通过窝藏赃款、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来帮助犯罪分子,后者是通过窝藏其本人直接帮助犯罪分子。
  (三)与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事后对赃物等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构成本罪。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帐以及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之一的,以洗钱罪定罪处罚,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规定: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
  (2)明知前罪行为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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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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