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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1年11月26日
 一、概念及其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已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特点。至于销售的形式,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是市场销售还是内部销售,是收取金钱还是实物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即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优于真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没有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因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然后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便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的实质条件。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本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 、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 、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却是确定不合格的。
  三、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二)根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根据2007年4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四)根据2011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多次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同时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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