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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保定律师--被告人A抢劫案辩护人辩护词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29日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妻子B的委托,经A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关于定罪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第二部分关于量刑部分
  一、A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较轻的情节。
  ㈠A在所参与的9起犯罪中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的强度不是很大,没有以积极加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作为犯罪的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不重。
  ㈡在共同犯罪中,A主要是担当的开车司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二、A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2011修正后)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三、A真诚悔罪、态度好;在河北省满城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造效果好。
  四、根据法复[199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对A实行数罪并罚时,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五、对A的最终执行刑期,应当将其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数罪并罚决定的刑期以内,然后再减去对其的减刑期限(在河北省满城监狱服刑期间,A曾获得了一次减刑,减刑前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10月9日止)。
  ㈠减刑的裁定不应因发现漏罪而失效,减刑期限应予以折抵。
  1、从减刑的法律效力来看,减刑是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定,是对原判刑罚的减轻或刑期的缩短,如果不经法定程序撤销减刑裁定就否定其效力,必然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2、从减刑的依据来看,减刑是对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将其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制度。减刑的主要依据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果对漏罪处理不考虑减刑裁定,就难以体现区别对待和公平原则。
  3、从减刑的本质来看,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说明罪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改造,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人身危险性降低了;从刑罚的适度性来说,原有的刑罚就已不再适应要求,为了避免刑罚浪费,理应通过依法减刑减少执行刑期。
  4、从减刑的效果来看,减刑是对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一种激励。如果不计算减刑期限,不利于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㈡确定A的最终执行刑期时,将其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数罪并罚决定的刑期以内,然后再减去对其的减刑期限,相较将(200X)保刑初字第XXX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其确定的刑罚减去对其的减刑期限后再与新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更符合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的规定。减刑虽然不是已经执行的刑期,但依法减刑的刑期已不必执行,对罪犯来讲,与已经执行的刑期是相同的。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高宏图
                                      20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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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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