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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保定律师--被告人A故意伤害案辩护人辩护词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02日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姐姐B的委托,经A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A的辩护人。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第一部分 关于定罪部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A的刑事责任,定性准确。
                                       第二部分 关于量刑部分
  一、A在本案中,与其他四、五名侵害人与C、D发生打斗,致D一人死亡、C一人轻伤,应当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的规定,确定对其的基准刑。
  二、A在本案中,存在多个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㈠在共同犯罪中,A属于从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减少对其的基准刑(在共同犯罪中,A至少是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至少应当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或者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减少对其的基准刑)。
  1、本案的发生不是因A而起。
  2、E关于A用带靠背的凳子拍了D的供述并不真实。
  ⑴在证据卷第33页、41页、47页E的讯问笔录中,E供述A所拿凳子是带靠背的。但是,现场根本就没有带靠背的凳子。
  ①在证据卷第113页F询问笔录中,F答的现场的凳子只有长条木凳子和圆的三角凳子,没有答出E供述A用的四条腿的带靠背的凳子。
  ②在证据卷第170-187页现场勘察情况中也未提取到带靠背的凳子,现场照片中也未见到带靠背的凳子。
  ③A也一直否认现场有带靠背的凳子。
  ⑵E在证据卷第32-33页、第41页与在证据卷第35页供述的“看见A在桌子西边靠北三四米远的地方,手里拿着一张凳子抡起来拍在D的后背脖子附近”的时间不一致,前者说的其爬倒在桌子西边地上的时候、爬起来看见的,后者说的边上的人把其和对方劝开后、走向C时看见的,前后冲突矛盾。
  3、F、C在询问笔录中确认A时都用了“大概有”或“应该叫”的猜测、推断语言,不是客观陈述的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其对A参与打架细节的指认无法排除其对应人对应错了的合理怀疑。
  4、A虽同D有肢体接触,对C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是在致使D死亡的后果中所起的作用微小。
  5、A没有实施喊叫、指挥别人的行为。
  ㈡A是为了帮E才参与打架的,在逻辑上应该是谁和E在一起打A才会去打谁,E当庭供述其根本未接触D、没动D一根手指头,所以A没打D的供述具有真实性。打架时D与C很快就处在了不同的位置,A主要是在C的位置,由此客观上A不具备看到、知晓D那边情况的客观条件,只有在D那边的人才具备知道那边情况的条件。A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所知的同案犯,真诚认罪悔罪,属于自首,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减少对其的基准刑。
  ㈢A与其他被告人积极、充分赔偿了本案亡伤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或受害人的谅解,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减少对其的基准刑。
  ㈣本案是因欠款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受害人的言行对于激化矛盾、恶化事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受害人方也应当自担部分责任,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的规定,减少对A的基准刑。
  C在与E谈到欠款时言语挑唆,不听劝阻与E对骂、对打;D拽E(见证据卷第12页、108页F询问笔录“他们跑过来以后看见D拽E,应该是认为他们俩打起来了”),打了E几下(见证据卷第122页C询问笔录“在D拉E向西走的过程中,E急了用拳头打了D两下,打在D的胸口部位,D也打了E几下”),容易让A等人误认为是E挨欺负了。D、F均与被告人相识,F劝架言行得当,就避免了同被告人酿成冲突。
  ㈤本案受害人的亡、伤后果不应由到案的四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未能查找到的其他侵害人也应分担相应的责任。
  1、按照证人F在证据卷第11页、107页、112页、113页的陈述,除了到案的四个被告人以外,还有一、二个别人也参与了打D和C。
  2、按照受害人C在证据卷第117页、122页的陈述,除了到案的四个被告人以外,还有两、三个人也参与了打D和自己。
  ㈥A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反犯罪的不良记录,属于初犯;此次,因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冲动、讲义气,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由,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二、量刑的基本方法的规定,建议对A的宣告刑确定为三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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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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