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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代理的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09年07月20日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19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甲男于2006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乙女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本人身份:乙女的诉讼代理人。
  主要代理意见:
  一、甲男起诉请求解除与乙女的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甲男起诉请求乙女返还彩礼显失公平。乙女虽曾收了甲男的彩礼,但是这些钱财已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其中,一大部分用于购置了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是二人共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是二人共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剩余部分用于了照相、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支付日常生活开支。
  判决结果:生活资料归甲男所有,乙女部分返还彩礼。
  评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即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再按事实婚姻关系,而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解释规定该案乙女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法院按照解释的规定,全部支持甲男的主张,那是合法不合理,乙女会吃大亏,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该案案由如何界定值得商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出的最接近的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而且彩礼往往是婚前给付,应属于婚约财产。
  但是,同居当事人期间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以何为案由,实践中各地法院并不统一,有的定为婚约财产纠纷,有的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有的像该案法院抛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定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案由决定案件的定性,而定性不同,则在适用法律、处理依据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别,所以确定正确的案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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