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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辩护的聚众斗殴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09年07月20日
 案情简介:甲在朋友家喝酒后与朋友开车外出刮蹭了乙家的院墙,发生争执。甲认为自己劝架时被乙方打了,遂电话找20余人助其打架。乙方知道后组织几十人准备和甲方人员对打,丙接乙方人员电话后赶到现场。后双方持械发生殴斗,导致甲方二人死亡,多人受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在打斗过程中,丙指挥众人打人、砸毁车辆,丙成立聚众斗殴罪。丙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本人身份:丙的辩护人。

  主要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第7页认定“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丙在现场指挥众人打人、砸毁车辆”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告人丙没有指挥众人,其也不具备指挥众人的条件。其是接到他人电话、受他人纠集参加的聚众斗殴,参加斗殴的众人不是其纠集的;其到达现场较晚,到达时众人已经开始行动;其并不认识绝大多数参加斗殴的人;虽其喊了砸车,但其在喊时众人已经开始了砸车行为,没有证据证实是其喊了砸车众人才开始的砸车行为,而且其行为类似于拉拉队员的呐喊助威,只能起到鼓动、煽动的作用,起不到指挥的作用。
  其次,被告人丙在现场没有喊打人。其到达现场后只是挥舞着胳膊在人群里边走边喊“把车全给他砸了”,证明其喊打人的证据孤立(只有XXX个人的口供),无法形成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不够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丙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聚众斗殴,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其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不是首要分子。其在参加斗殴过程中虽有努力参与、叫喊口号的行为,但是其自始至终没有打人或直接砸车,也有消极应付的一面。聚众斗殴,为行为犯罪,其实施的积极行为少,所起作用次要、一般。
  三、被告人丙自始至终没有拿铁棍子或钢管,即没有持械。众人持械的意思和行为与其没有任何关联。
  四、被告人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态度诚恳。

  判决结果:被告人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议:
被告人丙在该案当中行为比较特殊,即使其没有直接实施打砸行为,但其明知众人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而鼓动煽动,其行为与他人的打砸行为形成了关联的整体,认定其成立犯罪符合法律的规定。
  该案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多人持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没有支持其属于从犯的意见,值得商榷。其在接到他人电话、受人纠集时没有立即赶到现场,在斗殴过程中没有打人或直接砸车,没有持械,实施的行为消极应付、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力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次要,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犯条件。其不属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属于聚众斗殴犯罪“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有关问题(三)关于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3.关于聚众斗殴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主、从犯问题“聚众斗殴犯罪中,对于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的规定对该案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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