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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辩护的抢劫(致人死亡)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09年12月05日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见://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ffnd.html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A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起次要、辅助作用,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轻。
  ㈠A没有用刀刺或扎被害人,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仅限于用胳膊勒被害人的头部,其行为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只能对被告人B刺扎被害人起到一定的配合、协助作用,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中所起作用小。
  卷二第XX页B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问:A用刀捅司机了吗?答:我只看到他用胳膊勒司机的脖子,没看见他用刀捅”、第44页B讯问笔录“问:你杀这个司机的时候,A动刀来吗?答:他没有用刀捅那个司机”、第XX页A讯问笔录“问:你们扎了司机几刀?答:我没有扎他,我只是用胳膊勒司机的脖子了”、第XXX页公(冀保)鉴(法医)字[2009]XXX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分析死者有被捂闷口鼻的过程”、“分析其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及鉴定意见“C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颈部致右椎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均可以印证前述事实。
  ㈡B当庭供述是其捅被害人时临时起意才致被害人死亡的。
  ㈢本案的犯意不是A提出来的。
  1、B关于抢劫犯意是由A提出的供述前后冲突矛盾,其该供述内容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B于2009年4月X日在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对其进行盘问时,其供述“三四天前,我俩在旅馆里,A提出去把人给杀了抢辆黑出租车卖钱,我答应了。随后我们买了两把刀,一把是水果刀,一把是杀猪用的刀”(见卷二第XX页),按其供述A提出犯意其答应的地点是在旅馆里、时间是在买水果刀之前;但是,其于2009年4月X日在满城县公安局对其讯问时,其供述“买完水果刀第2天早上我们起床后,就到街上转,寻思抢什么,我们边转边商量,最后定的抢出租车”(见卷二第XX页),按其供述其达成抢劫出租车共识的地点是在大街上、时间是在买完水果刀之后。
  2、B与A存在利害冲突,其声称犯意是由A提出来的可以为其开脱罪责。
  3、无任何其他证据可以佐证B的该供述内容。
  4、A自始至终否认是自己提出的犯意。见卷二第XX页A讯问笔录“问:你和B是谁提出来抢劫的?答:是B提出来去抢劫的”、第XX页A讯问笔录“问:你们抢劫出租车是谁出的主意?答:我们抢劫出租车是B的主意”。
  ㈣在一系列行为过程中A处于从属、受命地位,B处于主导、指挥地位。
  1、B1987年X月X日出生,有盗窃前科,曾受过法律制裁,A1990年X月XX日出生,无前科劣迹,在年龄、阅历上B具备主导、指挥A的条件。卷二第XX页D询问笔录“当时一个人有身份证(B,身份证:3709XXXXXXXXXXXX),我给他登记之后,他说另一个人是他弟弟,不满16周岁呢,没有身份证”可以体现A的从属角色;第XX页B讯问笔录“在来满城的第三天下午,A说‘咱带来的钱快花完了,不行就回家吧’,我说回家干吗,工作还没找到呢”、第XX页A讯问笔录“大概到了来满城的第三天下午的时候,我就跟B说带的钱不多,要不回家吧,他说不回家,工作还没有找呢”可以体现A做不了B的主,但是B做得了A的主。
  2、A带的刀也是B让买的。见卷二第XX页B讯问笔录“我让A自己过去买刀去,我在门口等着他”。
  3、在计划、实施抢劫本田车的过程中明显B起主导作用、A起辅助作用、A服从于B的授意、安排。见卷二第XX页B讯问笔录“我让A装晕车,半路上下车,趁停车的时候我捅司机,还有就是租那辆本田车到北辛庄那里,让A下车装打电话,我拿刀捅司机”。
  4、B当庭认可了其给A信号的情况。A关于是在B用手摸头发暗示自己之后自己才勒的被害人头部的说法是确实的,不是A自己决定的勒被害人。
  二、不能排除A在参与共同犯罪过程中受到了B一定程度的胁迫,对其量刑时依法应当考虑选择从轻量刑、留有余地。
  见卷二第XX页A讯问笔录“B就跟我说:‘你别害怕,在警察抓到你之前先把你杀了’”、第XX页A讯问笔录“B说:‘你要是害怕连你也弄死’”、第XX页A讯问笔录“他说要是耽误事,把你也杀了”。
  200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三、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中指出“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选择从轻量刑,留有余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35也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三、A属于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此次走上犯罪道路有受到B拉拢、诱导的外界因素。
  A亲属提供的A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关于XX村A同志在村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XX市XX区XX镇XXXX小学《证明》、山东省XX第二十二中学《证明》可以证实A一贯表现良好。
  B和A的讯问笔录可以相互印证A在带的钱快花完时主动提出的想法是回家,而非抢劫,如果当时B同意了其这一想法,该案根本就不会发生。
  四、A现认罪、悔罪,愿意依法赔偿被害人亲属因自己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并当庭恳请自己的父母帮助自己履行赔偿义务,态度积极、诚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只要A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人民法院对其量刑时就应当考虑其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悔罪的情节。
  五、A所犯罪行固然深重,但尚达不到对其适用死刑的程度,其可以教育挽救。
  上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4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答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比较量刑次序,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力度要重于对抢劫罪的处罚力度。但审判实践中,对于抢劫出租车杀害出租车司机的被告人一般考虑量处的也为死刑。
  本辩护人接受本案被告人A的父亲的委托始于公安侦查阶段,随着对案情的全面了解,本辩护人对B、A的发指行为也愤怒过,但出于自己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本辩护人有义务尽力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同情被害人是正义,为被告人辩护同样也是正义,作为辩护律师应以后正义为重,作为代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律师可以选择以前正义为重。律师不是歪着嘴说话的人,律师不是没有正义感,固然律师所在的位置往往决定着律师的思维言行。
  生命权是一个人的最高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在自己说出谁都想活着的时候是应该想到或反思被害人也是人也想活着。
  但愿人们能够多多学习《论语》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够经常以换位的思维去思想行为,尽量避免诸如本案中的悲剧再度发生!

  保定律师高宏图,中共党员,1999年毕业于武汉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030400117739,曾成功代理大量的刑事、民事、经济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详细介绍请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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