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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辩护的诈骗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0年05月25日
 案情概况:
  A经营着一家无工商手续的婚姻介绍所。200X年X月XX日,A、B、C、D商定,让D化名贾X,B假扮贾X的母亲,C假扮贾X的表姐,以相对象的名义在衡水市饶阳县B住处骗取沧州市肃宁县E家彩礼21800元,G是E方的媒人代表。
  200X年X月XX日,A、B、C以给C(化名吴XX)招上门女婿为由,将河北省献县F骗至衡水市饶阳县,骗取F彩礼9300元。
  200X年X月XX日,D试图逃离E家时被E家人识破,E家人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后B到案,在B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C缉拿归案。A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于201X年X月XX日到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A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本案事实不完全清楚、存在不少疑问,对于有疑问的部分,依法应不予认定。
    ㈠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部分参与人员(如关键、核心人物G)尚未到案。
    ㈡部分到案人员(如C、D)当庭声称已经无法记清当时的事实情况。
    ㈢根据当庭向被告人发问的情况,被告人当庭回答的内容与本案书面卷宗中记载的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迥然不同,书面卷宗中大量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1、在沧州市肃宁县E21800元一次中,B当庭回答,A给自己打电话说的是“肃宁来了个男的、给介绍个对象”,没说别的,也就是说,当时A没说书面卷宗中第XX页记载的“然后骗那男的彩礼钱”;B当庭回答,A不认识H、不知道H这个名字、H也没有去过X县,可以认为A根本就不知道有H这么个人,与书面卷宗中第XX页记载的B答“A让D冒充我女儿贾X,C冒充D的表姐,让我外甥H冒充D的表哥,然后与肃宁来的半哑巴见面,骗取对方的彩礼钱”相冲突;B当庭供述,自己没参与商量钱数、当时同D一起在里屋呆着来、A接多少钱自己不知道,与书面卷宗中第XX页记载的B答“当时A接的钱是21800”相冲突。
    C当庭回答,不认识A(只知道有这么个人)、没接触过A、A同其无电话联系、商量钱时自己没在场、没看见谁商量,与书面卷宗中第XX页记载的C答“回到B家A和男方的胖媒人G就开始商量彩礼钱的事。A说彩礼钱要21800”相冲突。
    D当庭回答,不认识A,当时的情况包括书面卷宗中其供述的内容都记不清了,其根本就不确定其书面卷宗中的笔录内容。书面卷宗中D有供述说“B说让我叫贾X,让我先过两天日子,找机会跑回来,回来后给B打电话,上她那儿拿钱去。当时答应给我3000多”。
    2、在河北省献县F9100元一次中,B当庭回答,A给自己说“男方是应召女婿的”,没提其他问题,也就是说,当时A没说卷中第XX页记载的B答“你找个女的在饶阳编个身份,要有家有地方咱们一起骗这个男的点钱,男方过去饶阳看了要像真的,我能脱身,别让男方跟着我回来就行”。
    C当庭回答,A没和自己直接联系、A同B如何联系的自己不太清楚、好像是A和B都说了见了面以后再说、B说的让自己叫吴XX、A不知道自己真实身份以及家庭情况、要钱的事当时B和A在场、自己没参与讨论。
    3、按照被告人的当庭回答及供述,在商量钱以及交接钱时都是背着人进行的,《起诉书》中的证人根本就没有条件知道有关的事实过程,在书面卷宗中的证人证言不可能是证人客观陈述的亲身感知的事实,很可能是其猜测、推断或者道听途说的情况。
    ㈣即使按照B、C、D的书面卷宗笔录,关于A是否实施了一些行为以及如何实施的,其三人在具体内容、细节上也多有冲突,而且C、D没有亲眼目睹、亲耳所闻A的言行,其二人书面卷宗笔录中关于A的不利供述都是从B那儿听说的(C的笔录当中有直接体现),其二人有关供述的真实性直接依托于B的转述、声称是否真实,而B当时本身就是在行诈骗的勾当,其转述、声称内容真实的可能性微小,C、D二人的有关供述不应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只能作为B供述的附属证据,其三人的有关供述本质上只是B一人的供述。   
    ㈤B以及男方那边的人在书面卷宗中的笔录内容可能是相互串通的,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
    B在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前就提到自己在到案前接触过男方那边的当事人,还一同到了公安机关,且多次提到男方那边的人也写了,依照法律规定其作为涉案人员,不应让其知道其他涉案人员的笔录内容,但事实上其早就知晓、掌握男方那边的人的笔录内容。
    D之前当着E的家人和媒人I、J、K跟男方声称“介绍对象都是A和G组织的,具体情况不清楚”,D毫无根据、臆断的说法也会误导男方这边当时在场的的人顺着D这一说法将A作为组织者、形成对A不利的印象、说法。男方那边的当事人之间的笔录内容在具体细节上也多有冲突,也可能存在如本案部分被告人根本不确定书面卷宗笔录内容即签字捺印表述真实相符的情况,其不具备辨别真假、容易上当受骗、素质偏低的自身条件更增加了这一可能性的概率。
    卷中第XX页L关于21800元钱的交接地点“我也不知道那是哪儿,我只知道那是媒人G的表姐A家”的证言内容(实际上不是A家,而是B家,因为当时是在饶阳而非X县,A在饶阳无家)直接体现了男方这边的人对A有误解,A没说没做的行为可能会扣在A身上,很有可能将B实施的行为算在A头上。
    公诉机关当庭认同存在部分涉案人员串供的可能性,但要求A提供证据证实,鉴于A在客观上不具备掌握有关证据的条件,而且其到案后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强令其提供证据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现行刑法疑罪从无的理念。
    ㈥关于赃款总钱数以及赃款的分配问题,A的供述与B等人的供述截然不同,但A的供述具体详尽且能够自圆其说,B等人的供述含糊不清且存在冲突矛盾(B、C、D的书面卷宗笔录中均提到了D从E家回来后还要得3000元赃款,这部分款从哪儿出,谁占有着呢?证人K在笔录中有“B那边也给了G3000,给了D1000”的内容),A的供述为客观原本事实的可能性更大。
    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五)项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二、被告人A当庭多次表示接受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向受骗人道歉谢罪,态度好。
    根据能够查清的事实,A对于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主观上只持放任心态,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到案的被告人中只有A没使用假名、假身份;如上所述,现有的不利于A的证据也不是均能相互印证、未能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A在当中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以及A在当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将其在《起诉书》中列为第一被告不能作为其所起作用的参照。
    根据能够查清的事实,不足以认定A有组织、指挥他人、安排诈骗的行为,其实施的行为明显少于B、略少于C,其作为婚姻中介方只是男方代表以及女方代表的传话工具,撇开A,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也足以独立成罪,A的作用是可以或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大。
    四、A委托其丈夫已积极退出自己获得的赃款。
    五、A愿意恳请亲属代为缴纳罚金,真诚悔罪;只要对其从轻处罚,A亲属也愿意代其缴纳罚金。
    六、A属于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此次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的外界诱导因素,其人身危险性小。
    综合以上,恳请人民法院对A依法量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事判决书见:
//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i5hr.html

    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A在到案后很长一段时间采取沉默态度,同办案机关存在抵触情绪,是非常不明智的。所幸,经过律师自公安侦查阶段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多次会见工作,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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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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