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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定律师代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0年08月14日
 案情简介:2009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原告A、B、C及其他多人乘坐D驾驶的冀XXXXXX号宇通牌客车沿XX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道口处时,该客车与E及其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该客车侧翻,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F为该客车所有人。
  2009年XX月X日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D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等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D、F安排原告等在高阳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X月X日其在原告等伤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坚持为原告等人办理了出院手续。D、F负担了原告等的医疗费用后对原告等提出的其他赔偿主张不予理睬。
  该客车在G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20万元。

  本人身份:A、B、C的诉讼代理人。 

  处理经过:
  本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相关的法律关系,考虑到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赔偿义务主体单一且A、B、C当时没有索要客票缺失核心证据,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A、B、C无责任,遂选择确定了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同时将D、F、G列为共同被告(实质上让D起证人的作用衔接印证F的赔偿义务)。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后,决定将该三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合并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主持调解,但没有成功。
  2010年5月24日,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判决基本支持了A、B、C的诉讼请求。
  民事判决书见://blog.sina.com.cn/s/blog_492187cf0100k7ez.html。

  核心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了高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高公交认字[2009]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D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情况。
  肇事大型汽车冀XXXXXX属于公路客运车辆,F是车辆的所有人,又是D的工作单位,且事故发生时D是在执行F的职务,F依法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G当庭答辩“数额均须重新核对,合理合法范围内赔偿”,鉴于肇事车在G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由G在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减少诉累,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损于F的实体权益,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了主张的损失项目及数额,都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被告均应全额赔偿。

  评议:本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民事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规范竞合,即因同一民事行为被数个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民法上的责任竞合,表现为民事请求权的竞合。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是比较常见一种竞合形式,即一个侵权行为,既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产生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二者在诉讼管辖、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赔偿范围、举证责任、时效、归责原则、免责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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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保定律师高宏图,保定办公地址:百花东路149号(保定市儿童医院东)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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