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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保定律师拟定的《请求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19日
  请求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高宏图律师,联系电话:1583085666613103126618
 
  请求事项:请求对犯罪嫌疑人A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A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丈夫B的委托并经A本人同意,指派请求人担任其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依法会见了A。经了解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的规定,请求人现请求贵院对A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A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将A批准逮捕的证据条件,应当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事实,对A采取强制措施应留有余地。
  主观上,A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收受电表箱款存在事实基础、合法根据,其收受合计75000元电表箱款没有超出其夫妻的合法权益。
  1A的丈夫B在河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开发XXX村土地、建设该村住宅楼的过程中,施工安装了住宅楼所用电表箱。河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拖欠B夫妻电表箱款共计167709元,有B整理的《证明》以及XXX村现实使用的电表箱证实。
  2、河北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为一揽子解决XXX村住宅楼的遗留问题,一次性向该村村委会支付了400万元赔偿款,在村里已经人尽皆知,XXX村住宅楼的遗留问题包含着BA夫妻的电表箱款问题。
  3A向分管XXX村的乡干部D说过电表箱子款的遗留问题,在XXX村原村支书E找到其家里时也提到过该问题,DE将应付款数额同A谈价谈到了10万元,A收受的合计75000元在这10万元之内。
  4A参与信访没有以索取财物为目的。
  A收受款项之前参与信访是为了反映XXX村大队的违纪腐败问题以及B叔伯弟弟经过公证的房子被卖和其住宅门垛子的质量问题,现XXX村原村支书F已被批捕印证了A反映的问题客观属实。
  A收受E经手给付的5万元电表箱子款后,曾又参与信访是为了要求村里公布收支情况、反映开发时村里扣的每户2万元钱的问题。
  A2017818日信访是为了向XX县委X书记反映村委班子经新的选举但干部基本没有更换的问题。
  A在信访中没有向政府、村委或某个个人索要过钱财。
  客观上,A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行为,没有强行索要财物。
  1A在信访过程中,没有提到过电表箱款的问题;电表箱款的问题是在DE询问A有无遗留问题时才涉及的。
  2A收受的E经手给付的5万元、F经手给付的2.5万元,均是EF主动联系的其,其从没有要谁向其交出过财物。
  3A在收受E经手的5万元和F经手的2.5万元款项时,均核实了是电表箱款才收的,并明确了如不是遗留的电表箱子款其就不收,在其出具的收条中也明确记载了所收款项的性质是电表箱款,当中其没有丝毫强行索要的言语行为。
  4EA家曾在纸条上面注明过怎么该的A5万元钱,曾说过“这是解决XX大队以前的遗留问题今欠的你这5万元钱怎么来的”,A在和E的交谈中笑着提出的自己疑问,没有采用丝毫的威胁、要挟、恫吓手段,有A的儿子当时用手机对该情况进行的录像证实。
  5、信访是《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A参与信访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方法。
  A基本是向XX县信访局信访的,没怎么向保定市或河北省信访,更没有去过北京信访,没有证据证实作为时任XXX村村支书的EXX乡政府会因为A向县信访局信访产生恐惧心理,也没有证据证实E是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给A5万元款,XX乡政府作为政府机关更无从产生恐惧心理。
  6、无论是EA家主动找AE车里给付A5万元现金款时,还是F打电话主动通知A、带A到乡里领取2.5万元支票款时,A都没有准备要或正在信访。
  7A在写了《保证书》后为反映客观问题(没有涉及电表箱子款)再行信访,至多属于违约失信行为,不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本案证据,存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第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第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规定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条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根据该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A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指控A犯罪可能不成立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应留有余地。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发[2016]18号《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第十五条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法发[2017]5号《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3条中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30条第二款中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请求人坚持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如贵院认定其涉嫌敲诈勒索罪,其也无社会危险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当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中“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定,贵院应当审查A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
  A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
  三、A不适宜继续羁押。
  A现患有糖尿病,对其继续羁押极容易导致其病情恶化、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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