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强奸罪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0年09月24日
一、概念与构成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所有的女性在法律上都可以认为是妇女,本罪中的妇女不单纯指传统说法中的已婚女性,还包括已满18周岁的未婚女性以及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
1、客体要件
对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即幼女,强奸罪还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
(1)对于已满14周岁的女性,成立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其不能、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威胁、恫吓,对其达到精神上强制的手段。既可以是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认定、区分是否属于强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从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其就范,如养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只是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应定为强奸罪。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其他手段应当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迫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男友或者情人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当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时,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但是,被害妇女是否反抗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的条件之一,不能以被害妇女实施反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于被害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确定罪与非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作为划分的充分界线。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也应定强奸罪。
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2)依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鉴于幼女在智力、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其对于发生性关系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其身体本身对性行为也缺乏承受力,刑法特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只要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也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是,如果女子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女性的,对该女子则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强迫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的还要求明知被害女性不满14周岁。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发生性关系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不构成强奸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已满14周岁的女性的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已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时,女方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对此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女方的态度如何,女方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如何具体认定。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女方意志而定罪。反之“推”是主要的,就应认定为违背女方意志予以定罪。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对于已满14周岁的女性,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但是,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只要双方生殖器官接触,就视为奸淫既遂。
3、如果出于杀人故意采用暴力将妇女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
在绑架妇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的,以绑架罪从重处罚。
在拐卖妇女(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之一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幼女),同时还符合本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强奸行为的或者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强奸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有强奸后迫使卖淫情形的,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等共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奸淫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中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三)强奸罪中规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强奸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奸淫幼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名妇女或者幼女,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强奸怀孕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少女的;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六十周岁以上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保定律师高宏图,法律咨询电话:13103126618;保定律师高宏图网//bdlawyer.longwang.net,QQ:116033958、360603608网上免费接受保定地区诉讼案例、法律问题的咨询。
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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