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保定律师刑事罪名评释--强迫卖淫罪
作者:高宏图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04日
一、概念及其构成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以及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对该情形的行为,只定强迫卖淫罪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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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高宏图1999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当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200710848395。
保定律师高宏图擅长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遗产继承、合同、房产、工伤、医疗、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事务、债务追讨、国际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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